福建省牛樟芝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-福建省牛樟芝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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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牛樟芝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
(发布:协会秘书处   日期:2015.9.11)


(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会是自筹自支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,本会经费收支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会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: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。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 (民发{2003} 95号) 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要求,结合我会实际状况,特制定本会会员激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
第二章  会费收取标准及激纳时间与方式

第二条  根据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权和会员性质,实行极差和入会赞助制度。

一、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,每年一次。其中老会员每年7月30日前一次激清;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、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。

二、会费标准:

1. 副会长单位:10000元/年;

2. 常务理事单位:5000元/年;

3. 理事单位:3000元/年;

4. 会员单位:1000元/年;

5. 个人会员:300元/年。

第三章  会费的使用

第三条  严格控制好会费的使用,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:

1. 必要的办公支出;

2. 组织举办大型会议、行业调研、各类培训、项目推广、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;

3. 编印会刊 《牛樟芝产业》 、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;

4. 其他应支的费用。

第四章  会费的管理

第四条  本会财务管理严格按照 《会计法》 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、货币收支管理制度执行。

第五条  本会在银行开立账户, 接受银行监督。

第六条  本会秘书处定期编制会计年度预算和决算,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。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有权就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,秘书处应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情况。

第八条 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国家政府部门 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

第九条  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,严格执行 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。接受会员大会、常务委员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。

第十条  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自动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自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。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秘书处。

 

 

 

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